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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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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