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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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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