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8 條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十四人至十六
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