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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3 條
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