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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人員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3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委員八人,由本部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政風司司長、副司長與政風司簡任非
    主管一人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二人擔任。由部長指定之政風機
    關主管,擔任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