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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人員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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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 各機關政風機構薦任 (或相當薦任) 以上主管、副主管之任免、陞
      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以上
      政風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 各級政風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 優秀政風人員之選拔事項。
 (五) 部長交議或其他有關人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