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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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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