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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及司法行政事務之審議。
二、行政執行法規資料之搜集、整理、研究及編議事項。
三、施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四、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之連繫事項。
五、研考、法令規章蒐集登記、公文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項。
六、印信典守事項。
七、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管理及出納事項。
八、工友及技工之管理事項。
九、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維護事項。
十、辦公室維護、營繕及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一、本署會議及擴大業務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準備、簽報及記錄事
      項。
十二、公文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及文件資料之印製事項。
十三、本署資訊網路、連線之規劃及資料庫之建立。
十四、本署資訊設備之規劃、管理、維護與其他有關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
      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事項。
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