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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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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
    員八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高等
    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擔任;另代表委員八人
    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六個選舉區,每區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如左:
      1 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2 板橋、桃園、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4 雲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5 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6 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