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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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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
      就左列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
      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
      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