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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