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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2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