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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