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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5 條
教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
    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