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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