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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7 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