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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被告入所、出所事項。
六、被告身分簿、人相表及指紋之填製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