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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