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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
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