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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3 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