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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