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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
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
陳報查核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