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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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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
    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
    案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