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04.25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應參酌下列事項辦理評估: 一、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宣示筆錄。 二、強制治療裁定書。 三、前科紀錄。 四、家庭生長背景。 五、婚姻或親密伴侶之互動關係。 六、就學或就業過程。 七、生理及精神狀態。 八、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九、再犯之危險性。 十、觀護人或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採取處遇之 相關文件、資料。 十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與 第二項所定登記、報到及查訪情形。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評估結果,除顯無再犯之虞或自我控制再犯預防已有成效者外,應作 成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處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