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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第 14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 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