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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第 10 條
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
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有事實足認符合本辦法領獎要件之查緝毒品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視其情節,酌減獎金或不予發給獎金:
一、怠惰不進行溯源。
二、重大毒品案件未依相關規定或計畫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列管,或怠於
    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致貽誤緝獲契機或影響整體查緝績效。
三、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新聞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