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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