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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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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