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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