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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77 年 04 月 20 日
第 7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
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
管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
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原軍事審判機關如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得由其上級軍事
審判機關指定其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