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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60 年 09 月 07 日
第 8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三條、第四條規
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