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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6 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
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通知採驗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