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第 7-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
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