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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第 11 條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
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