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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30-1 條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
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
之規定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