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7 條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
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