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40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