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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7-2 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
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
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