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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