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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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