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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