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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