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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