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英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