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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