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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3 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
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
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