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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6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
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