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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55-1 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