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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