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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